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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浏览量:次

GB 37824-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梦能涂料每日解读涂料行业标准

前言:涂料行业的“环保总纲”

在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的生产与使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环境监管的重点。这些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系物、甲醛以及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对大气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随着“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深入推进,制定一部专门针对该行业的、系统性的排放标准,成为行业绿色转型的迫切需求。

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正是为此而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它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系统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组织与无组织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是上述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总纲性”文件。它不仅确立了新建与现有企业在不同时间点须执行相应排放限值的管理框架,还对重点地区设定了更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允许地方制定严于国标的标准。

梦能涂料解读: 这份标准发布于2019年5月,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根本大法”。它与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互配合,GB 37822是通用要求,而GB 37824是针对该行业“更具体、更严格”的专项要求。对于所有从事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生产的企业来说,本标准是必须严格遵守的“环保红线”。

一、 标准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标准全称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标准编号 GB 37824-2019
ICS 13.040.40 Z 6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9-05-24
实施日期 2019-07-01
标准类型 强制性国家标准(GB),首次发布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第3章定义其行业类别为: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以及胶粘剂制造。

梦能涂料解读: 标准编号“GB”代表“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其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代码进行界定,精准锁定了C2641、C2642和胶粘剂制造三个细分行业。需要注意的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应执行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而非本标准。

二、 执行范围与时间(第1章&第4-5章)——新建与现有企业的分阶段安排

标准对不同类型企业执行时间的规定如下:

新建企业: 自2019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现有企业: 自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执行: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梦能涂料解读: 标准为现有企业提供了1年的过渡期(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这体现了标准制定者对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调整实际困难的考量。同时,授权省级政府提前实施,为重点区域加严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标准生效后,原GB 16297-1996中关于颗粒物、VOCs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将不再适用于本行业,企业必须直接执行本标准中更严格的相关规定。

三、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第4章)——核心排放限值

这是标准最核心的部分,通过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了有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以及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节选)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胶粘剂制造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30 mg/m3 ≤3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NMHC ≤100 mg/m3 ≤10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 TVOC ≤120 mg/m3 ≤12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 苯系物 ≤60 mg/m3 ≤6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 苯 ≤1 mg/m3 ≤1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 1,2-二氯乙烷 — ≤5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7 甲醛 — ≤5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梦能涂料解读:

NMHC与TVOC双控: 标准同时规定了NMHC(非甲烷总烃,≤100 mg/m3)和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120 mg/m3)的限值,形成了“双指标+总指标”的VOCs管控体系。NMHC主要用于表征总烃类VOCs的排放水平,而TVOC则要求企业根据其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筛选确定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加和测量,更能反映实际排放特征。

苯的严格限值: 苯的含量限值极低(≤1 mg/m3),体现了对强致癌物的“零容忍”态度。这一限值在所有涂装标准中都属于最严格的水平,要求企业在原料选择和废气处理上采取有效措施。

1,2-二氯乙烷和甲醛: 这两个项目仅针对“胶粘剂制造”,而不适用于涂料和油墨制造。这是因为1,2-二氯乙烷是某些胶粘剂配方中的溶剂,甲醛则可能作为防腐剂或交联剂存在于某些水基胶粘剂中。

3.2 特别排放限值(表2)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节选)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胶粘剂制造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0 mg/m3 ≤2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NMHC ≤60 mg/m3 ≤6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 TVOC ≤80 mg/m3 ≤8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 苯系物 ≤40 mg/m3 ≤40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 苯 ≤1 mg/m3 ≤1 mg/m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梦能涂料解读: 重点地区的企业必须执行表2的特别排放限值。与表1相比,表2的主要变化是:NMHC从≤100 mg/m3收紧至≤60 mg/m3(收紧40%),TVOC从≤120 mg/m3收紧至≤80 mg/m3(收紧33%),苯系物从≤60 mg/m3收紧至≤40 mg/m3(收紧33%)。这一大幅收严,对重点地区的废气处理技术(如RTO、RCO、活性炭吸附浓缩等)和处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3.3 初排放速率要求(第4.3条)

4.3条: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梦能涂料解读: 这一条款是标准中的“弹性管控”措施。它并不要求所有排气筒都必须安装VOCs处理设备,而是设定了一个“初始排放速率阈值”——只有当NMHC的初始排放速率超过3 kg/h(重点地区≥2 kg/h)时,才必须配置处理效率不低于80%的处理设施。阈值设置既保证了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又为小型、低排放的生产设施提供了一定的豁免空间。

3.4 燃烧装置排放限值(表3)

表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SO2 ≤200 mg/m3 燃烧装置排气筒
2 NOx ≤200 mg/m3 燃烧装置排气筒
3 二噁英类 ≤0.1 ng-TEQ/m3 燃烧装置排气筒(限燃烧含氮有机废气时)

梦能涂料解读: 表3是针对“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专项排放限值。当企业使用RTO、催化燃烧等热力氧化技术处理VOCs废气时,其燃烧装置不仅需要满足表1或表2的VOCs排放限值,还必须同时满足表3中SO2、NOx和二噁英的限值。这一条款有效防止了“VOCs治理导致次生污染”的问题。此外,第4.6条还规定了基准含氧量为3%的折算公式,用于校正燃烧装置排气浓度。

四、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第5章)——全流程管控

标准第5章对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进行了系统规定,是GB 37822-2019在涂料、油墨及胶粘剂行业的具体化和强化。

5.1 执行范围与时间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2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标准根据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分为一般控制要求和特别控制要求(适用于重点地区)。例如: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罐容积≥30 m3且真实蒸气压≥10.3 kPa但<76.6 kPa时,应采用浮顶罐、固定顶罐+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气相平衡系统等。

5.4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这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最需要关注的章节之一。标准要求:

5.4.1.1: VOCs物料的配料、投加、反应、混合、研磨、分散、调色、兑稀、过滤、干燥以及灌装或包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 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3: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6: 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梦能涂料解读: 第5.4.1条是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核心条款。它明确要求从配料、投料、生产到清洗、真空排气、灌装包装的全流程环节,都必须采取“密闭操作+废气收集处理”或“局部气体收集”的措施。这意味着涂料企业必须对现有的开放式搅拌釜、敞口灌装线、人工清洗槽等进行密闭化改造,并同步配套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同时,台账记录制度(保存≥3年)为环保执法提供了可追溯的依据。

5.5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LDAR)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8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B。

梦能涂料解读: 附录B规定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浓度限值:NMHC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10 mg/m3(特别排放≤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30 mg/m3(特别排放≤20 mg/m3)。监控位置在“厂房外”。这一条款将管控从“排气筒”延伸至“厂区面源”,形成了“点+面”双重监控体系。

五、 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第6章)

标准第6章规定了企业边界及周边的污染监控要求:

6.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

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苯 0.40 mg/m3
2 甲醛 0.20 mg/m3

梦能涂料解读: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仅针对苯和甲醛两种极为有害的污染物设置了限值。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管好排气筒和厂区内的VOCs浓度,还要保证厂界处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对于厂区位于居民区附近的企业,这一条款直接约束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扩散条件。

六、 监测要求(第7章)

标准第7章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系统性要求:

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梦能涂料解读: 第7章明确了企业的“自行监测”义务。企业必须自建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布结果。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波动性排放源,监测时段必须覆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如充装作业、高温天气),否则可能导致监测结果偏低而不被执法机关采信。

七、 实施与监督(第8章)

标准第8章明确了实施与监督的规则:

8.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梦能涂料解读: 第8.5条是标准中的“刚性条款”——不遵守措施性控制要求(如未密闭、未配置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等)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使排放浓度尚未超标,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这一条款将环保执法从“结果导向”转变为“过程+结果双导向”,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八、 标准的历史贡献与意义

行业专属: GB 37824-2019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束了该行业长期执行通用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历史。

有组织+无组织双控: 标准同时规定了有组织排放限值和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形成了“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完整体系。

特别排放限值: 针对重点地区设置更严的特别排放限值(NMHC≤60 mg/m3),体现了差异化、精细化的管控思路。

排放速率+处理效率双约束: 通过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或≥2 kg/h)触发处理设施配置要求,并规定处理效率不低于80%,既保证了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又为小型污染源提供了合理的豁免空间。

监控体系完善: 建立了“排气筒+厂区厂界”的立体监控体系,从点源(排气筒)到面源(厂区边界)全覆盖。

九、 标准在行业中的应用

GB 37824-2019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的“环保宪法”,在以下场景中具有法律效力:

生产合规: 企业必须依据本标准进行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设计、改造和日常运行,确保颗粒物、NMHC、TVOC、苯系物等指标达标。

无组织排放管控: 企业必须对配料、投料、研磨、分散、灌装等全流程环节进行密闭化改造和废气收集,建立LDAR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环保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标准对企业排气筒排放浓度、厂区VOCs浓度、企业边界苯和甲醛浓度进行监测和执法检查。

环评与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必须将本标准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控制要求纳入评价和验收内容。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中,将本标准的要求作为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

十、 总结与梦能金句

GB 37824-2019告诉我们: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已从“通用排放标准”的粗放管理,迈入“行业专属+有组织无组织双控+点源面源立体化监管”的精细管理时代。它用NMHC的100mg/m3红线、苯的1mg/m3底线、80%处理效率的高压线,以及厂区10mg/m3的监控线,为每一家涂料企业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环保边界。

一个核心定位: 我国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领域最权威、最全面的“总纲性”强制性标准。

两大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2019年7月1日;现有企业2020年7月1日。

三大管控维度: 有组织排放限值(表1/2/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全流程密闭+废气收集+LDAR)、厂区及企业边界监控(附录B+表4)。

四项核心指标: 颗粒物(30 mg/m3)、NMHC(100 mg/m3)、TVOC(120 mg/m3)、苯(1 mg/m3)构成有组织排放的管控基础。

一个关键机制: 排放速率触发处理设施配置要求(≥3 kg/h或≥2 kg/h),辅以80%的处理效率要求,实现分类管控。

梦能金句: “GB 37824-2019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行业的‘环保判决书’——它用从有组织到无组织、从排气筒到厂界、从新建到现有的全维度管控体系,宣告了该行业大气污染‘粗放排放’时代的终结。它用NMHC的100mg/m3、苯的1mg/m3和80%的处理效率,为每一座涂料工厂画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环保红线’。每一座符合GB 37824的涂料车间,都在用数据证明:涂料制造,可以不再以牺牲蓝天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