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 481-2015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涂料 | 梦能涂料每日解读标准
核心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专门规定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的术语定义、分类标记、有害物质限量及释放量、物理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于2015-11-23发布,2016-04-01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标准按TVOC释放量将产品分为A+和A类并设定具体限值,明确不应含APEO及多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以保障室内环境安全。这是低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生产、检测与工程应用最核心的权威文件。
一、 标准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标准编号 | JG/T 481-2015 |
| 发布/实施 | 2015-11-23 发布 / 2016-04-01 实施 |
| 代替标准 | 首次发布,无代替标准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膏状腻子、底漆、面漆和木器漆等水性涂覆材料。 |
| 核心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低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TVOC、TVOC释放量);4 分类和标记(A+/A类,GN/ND/NM/MQ);5 一般要求(不应含APEO等有害物质,参见附录A);6 要求(表1有害物质限量、表2有害物质释放量、表3~表6物理性能);7 试验方法(有害物质限量测定、TVOC释放量附录B、物理性能);8 检验规则(出厂/型式检验);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 归口/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二、 术语与定义(第3章)—— 核心定义红线
3.1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增涂覆材料: 在满足基本物理性能的条件下,具有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及低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的内墙涂覆材料。这是最核心的定义——它明确了本标准的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低VOC含量”和“低TVOC释放量”双重条件。
3.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用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对采集样品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和。这是TVOC在色谱分析中的操作性定义,明确界定了谱图积分范围(C6~C16)。
3.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 在规定条件下,试样向空气中释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这是本标准区别于其他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如GB 18582)的最核心指标——它考核的不是涂料中初始VOC含量,而是涂膜在使用环境中向空气中释放的TVOC总量,更能真实反映产品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三、 产品分类和标记(第4章)—— 核心分类体系
4.1 分类——最核心的分类参考!: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按下列规定分类:
a) 根据水性内墙涂覆材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大小分为两类:A+和A。
b) 根据产品种类分为膏状腻子(GN)、内墙底漆(ND)、内墙面漆(NM)和木器漆(MQ)。
4.2 标记示例——最核心的标记理解红线!: 按产品名称、产品种类、释放量大小和标准号的顺序标记。
示例: A+类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内墙面漆标记为:Low VOC NMA+JG/T 481-2015。
四、 有害物质限量和释放量要求(第6章/表1、表2)—— 最核心的验收参考表
6.1 表1 有害物质限量——最核心的环保含量红线:
| 项 目 | 膏状腻子 | 内墙底漆 | 内墙面漆 | 木器漆 | |
|---|---|---|---|---|---|
| VOC | ≤5 g/kg | ≤20 g/L | ≤120 g/L | ≤120 g/L | |
| 游离甲醛/(mg/kg) | ≤30 | ≤30 | ≤30 | ≤30 | |
|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a/(mg/kg) | ≤50 | ≤50 | ≤50 | ≤50 | |
| 可溶性重金属(限色漆和腻子)a/(mg/kg) | 铅(Pb) | ≤10 | ≤10 | ≤10 | ≤10 |
| 镉(Cd) | ≤10 | ≤10 | |||
| 铬(Cr) | ≤20 | ≤20 | |||
| 汞(Hg) | ≤10 | ≤10 | |||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和腻子)a/(mg/kg) | 六价铬(Cr6+) | ≤1.0 | ≤1.0 | ||
| 注:a 适用于有更高要求场所,如儿童房及其他儿童活动相关场所。 | |||||
6.2 表2 有害物质释放量——最核心的释放量验收红线:
重要规则: 符合表1规定的产品,才能进行该项目检测。
| 项 目 | 膏状腻子 | 内墙底漆 | 内墙面漆 | 木器漆 |
|---|---|---|---|---|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mg/m3) |
A:≤3.0 A+:≤1.0 |
A:≤4.0 A+:≤1.0 |
A:≤3.0 A+:≤1.0 |
A:≤30.0 A+:≤10.0 |
| 甲醛释放量*/(mg/m3) | ≤0.1 | ≤0.1 | ≤0.1 | ≤0.1 |
| 注:*符合表1规定的产品,才能进行该项目检测。 | ||||
五、 物理性能要求(第6章/表3~表6)—— 核心物理性能验收表
6.3.1 表3 膏状腻子物理性能:
| 项 目 | 指 标 |
|---|---|
| 容器中状态 | 无硬块,搅拌后呈均匀状态 |
| 低温贮存稳定性(3次循环) | 不变质 |
| 施工性 | 刮涂无障碍 |
| 干燥时间(表干)/h |
单道施工厚度<2 mm:≤2 单道施工厚度≥2 mm:≤5 |
| 初期干燥抗裂性(3h) | 无裂纹 |
| 打磨性 | 手工可打磨 |
| 耐水性 | 24 h无起泡、开裂及明显掉粉 |
| 柔韧性* | φ100 mm,无裂纹 |
| pH值 | 实测值 |
| 粘结强度/MPa | 标准状态:≥0.50 |
| 浸水后:≥0.30 | |
| 注:*仅针对柔韧型膏状腻子。 | |
6.3.3 表5 内墙面漆物理性能:
| 项 目 | 指 标 |
|---|---|
| 容器中状态 | 无硬块,搅拌后呈均匀状态 |
| 施工性 | 刷涂二道无障碍 |
| 低温稳定性(3次循环) | 不变质 |
| 涂膜外观 | 正常 |
| 干燥时间(表干)/h | ≤2 |
| 对比率(白色和浅色*) | ≥0.93 |
| 耐碱性(48 h) | 无异常 |
| 耐洗刷性/次 | ≥2 000 |
| 耐沾污性# | ≥45 |
|
注: * 浅色是指以白色涂料为主要成分,按GB/T 15608中规定明度值为6~9(三刺激值中的YD65≥31.26),添加适量色浆后配制成的浅色涂料形成的涂膜所呈现的浅颜色。非合成树脂乳液系涂料可不测该项。 # 仅针对有耐沾污性功能的内墙面漆。 |
|
六、 TVOC释放量测试方法(附录B)—— 最核心的检测方法红线
B.1.1 环境测试舱: 容积宜为60 L。技术参数包括:温度23℃±1℃;相对湿度50%±5%;空气交换率0.5次/h±0.01次/h;试样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 m/s~0.3 m/s;TVOC本底浓度≤50 μg/m3;目标单一污染物本底浓度≤5 μg/m3;甲苯和正十二烷平均回收率≥80%。
B.3 试件制备——核心制板参数:
B.3.2 基材: 符合GB 11614的无色透明平板玻璃,试板尺寸200 mm×300 mm。
表B.1 制板的要求:
| 类别 | 涂刷量/(g/块) |
|---|---|
| 膏状腻子 | 60±1 |
| 内墙底漆 | 8.0±0.2(色漆);3.0±0.2(清漆) |
| 内墙面漆 | 15.0±0.2 |
| 木器漆 | 9.0±0.2(色漆);6.0±0.2(清漆) |
| 注: 制板要求涉及的涂刷量均为一次涂刷量,该涂刷量仅适用60 L的环境测试舱。 | |
B.4 试验步骤:
B.4.1 舱本底浓度测定: 封闭24h后测定本底浓度,符合B.1.1.2f)的要求方可试验。
B.4.3 试验时间: 以试件放入舱体时刻为0时刻计,试验时间为72 h±1 h。
B.4.4 采样: 采样流速200 mL/min范围内,采样量6 L。
七、 不应含有的物质(附录A)—— 核心的禁令红线
表A.1 产品中不应含有的物质:
| 中文名称 | CAS 编号 | 缩写 |
|---|---|---|
|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包括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十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和壬二基酚聚氧乙烯醚) | 9016-45-9/25154-52-3/9063-89-2/27193-28-8 | APEO |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 28553-12-0 | DINP |
|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117-84-0 | DNOP |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 117-81-7 | DEHP |
|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 26761-40-0 | DIDP |
|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 85-68-7 | BBP |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84-74-2 | DBP |
八、 检验规则(第8章)—— 抽样与判定
8.2 出厂检验:
a) 膏状腻子: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表干)、初期干燥抗裂性。
b) 内墙底漆: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涂膜外观、干燥时间(表干)。
c) 内墙面漆: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涂膜外观、干燥时间(表干)、对比率。
d) 木器漆: 容器中状态、细度、不挥发物、干燥时间、涂膜外观、光泽。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6章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产品主要原材料及用量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或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8.4 判定规则——核心判定红线!: 应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要求时,该试验样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允许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进行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5 组批: 以每一釜为一批,不足一釜亦按一批计。
九、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第9章)
9.1 标志: 按GB/T 9750的规定进行。如需加水稀释,应明确稀释比例。
9.2 包装: 按GB/T 13491-1992中二级包装要求的规定进行。
9.4 贮存——核心贮存红线!: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处,不应有阳光直接照射,冬季应采取适当防冻措施。产品贮存期应根据产品类型确定,并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十、 关键工程要点(梦能涂料解读)
1. “A+类”和“A类”是区分产品环保等级的最核心分类: A+类(TVOC释放量≤1.0 mg/m3)是最高环保等级,适用于对空气质量要求极高的场所(如儿童房、医院病房、养老院、高端住宅);A类(TVOC释放量内墙面漆/腻子≤3.0 mg/m3,底漆≤4.0 mg/m3)则为一般环保等级。最严格的木器漆,A+类要求TVOC释放量≤10.0 mg/m3,A类≤30.0 mg/m3。选型时,应根据室内环境的敏感等级选择对应的释放量等级。
2. “VOC含量(表1)”与“TVOC释放量(表2)”是两类不同的、相互独立的环保指标: VOC含量反映的是涂料中初始VOC的总量,通过GB 18582规定的化学方法测定;TVOC释放量反映的是涂膜在72h内向空气中释放VOC的总量,通过60L环境测试舱法测定。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低VOC含量的产品并不一定具有低TVOC释放量(例如含有反应缓慢的成膜助剂可能在成膜后仍持续释放)。本标准要求产品同时满足表1和表2,是对室内空气质量的最严格的环保“双保险”。
3. “不应含APEO和7种邻苯二甲酸酯(附录A)”: 这是彻底的禁用红线。APEO(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是广泛使用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具有雌激素效应,对环境有害;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等)是常用的增塑剂,具有生殖毒性。本标准禁止这些物质在产品中出现,体现了从源头控制有害物质的立法导向。采购时,供应商必须提供未检出上述物质的检测报告。
4. “可溶性重金属和六价铬(表1注a,适用于儿童房等)”: 六价铬(Cr6+)是强致癌物,其限值≤1.0 mg/kg极为严格。可溶性重金属(Pb、Cd、Cr、Hg)的限值也远低于一般涂料标准。在儿童房及其他儿童活动相关场所以及医院、学校等场所,应选用符合附录A和表1“更高要求场所”规定的产品,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5. “甲醛释放量(≤0.1 mg/m3,表2)”: 本标准对甲醛的控制不仅限制其在涂料中的含量(游离甲醛≤30 mg/kg,表1),还要求甲醛释放量≤0.1 mg/m3(表2)。这是对室内空气甲醛浓度的双重保障(含量+释放量)。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方法为10L采样,按GB/T 18204.2-2014中7.2的规定进行。
6. “试验条件(7.1.2)与TVOC释放量测试的特殊性(B.3.1)”: 标准试验条件为温度(23±2)℃,相对湿度(50±5)%。但TVOC释放量测试的试样需在同样的标准条件下至少放置24h后再进行试验(B.3.1)。制板后立即放入环境舱并以0时刻计、72h±1h后采样。这个“从制备到测试0间隙”的要求模拟了实际施工后立即密闭环境的真实场景,测试条件非常严格。
7.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仅包括容器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等施工性指标(膏状腻子还需测初期干燥抗裂性)。型式检验需完成第6章全部技术要求(表1有害物质限量+表2有害物质释放量+表3~表6物理性能)。在进场验收时,必须查验供应商是否提供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特别是表1和表2的全部有害物质数据,以及附录A的APEO和邻苯二甲酸酯检测报告。
8. “组批以每一釜为一批(8.5)”: 以小产量为批次单元,便于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可追溯性。对于连续生产线,应明确“釜”的定义和批次的划分方法。
十一、 核心总结
JG/T 481-2015 是中国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领域唯一适用的通用行业标准,代表了室内涂料环保控制的最高技术水平。它通过第3章(低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TVOC、TVOC释放量三个核心定义)、第4章(A+/A类释放量分类、GN/ND/NM/MQ产品分类及Low VOC标记体系)、表1(4大类产品VOC/游离甲醛/苯系物/可溶性重金属/六价铬的含量限值,儿童房更严)、表2(A+/A类的TVOC释放量+甲醛释放量限值)、表3~表6(膏状腻子/底漆/面漆/木器漆的物理性能指标)、附录A(APEO+7种邻苯二甲酸酯禁用清单)、附录B(60L环境测试舱法测定TVOC释放量,72h试验+6L采样)、第8章(釜批/年检/复验双倍判定)构建了一整套最严格、最完整的低VOC内饰涂覆材料质量评价体系。
最核心的技术红线体现在:
- 产品分类(第4章): 释放量等级(A+和A类),产品种类(GN膏状腻子、ND内墙底漆、NM内墙面漆、MQ木器漆)。标记示例:Low VOC NMA+JG/T 481-2015。
- 有害物质限量(表1): VOC(膏状腻子≤5 g/kg,底漆≤20 g/L,面漆/木器漆≤120 g/L);游离甲醛≤30 mg/kg;苯系物≤50 mg/kg;可溶性重金属≤10 mg/kg(Pb/Cd/Hg)、≤20 mg/kg(Cr);六价铬≤1.0 mg/kg(适用于儿童房等)。
- 有害物质释放量(表2,前提:符合表1): TVOC释放量A+类(面漆/腻子/底漆≤1.0 mg/m3,木器漆≤10.0 mg/m3),A类(腻子/面漆≤3.0 mg/m3,底漆≤4.0 mg/m3,木器漆≤30.0 mg/m3);甲醛释放量全部≤0.1 mg/m3。
- 禁用物质(附录A): APEO(4种)+邻苯二甲酸酯(DINP、DNOP、DEHP、DIDP、BBP、DBP共7种),严禁含有。
- 核心物理性能: 面漆对比率≥0.93;耐洗刷性≥2 000次;膏状腻子粘结强度标准≥0.50 MPa,浸水后≥0.30 MPa。
- TVOC测试(附录B): 60L环境舱;23℃/50%RH/0.5次/h交换率;200mm×300mm玻璃板制板;72h试验+6L采样;柱温程序60m×0.25mm×1.0μm色谱柱。
- 型检(第8章): 全部6章指标,正常生产每年至少一次,釜批复验双倍样。
对于梦能涂料用户而言,本标准是承接住宅精装修、学校、医院、养老院、儿童房等对室内空气质量有极高要求的涂装工程时的技术总纲。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对标A+类标准(TVOC释放量≤1.0 mg/m3)进行选型和报价,并明确所有产品品种(腻子、底漆、面漆)均需满足本标准。在产品供应和进场验收阶段,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覆盖本标准全部参数(特别是表2 TVOC释放量、表1有害物质限量和附录A禁用物质检测)且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在施工管理阶段,需注意膏状腻子/底漆/面漆/木器漆各自的物理性能和施工要求(如腻子的粘结强度和耐水性、面漆的耐洗刷性等),并严格按产品说明控制施工条件。只有完整理解并严格遵循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才能确保室内涂装工程实现真正的低气味、低毒害、高环保,为居住者和使用者提供健康的室内空气环境。